6. 被盗而未经公安处立案,一律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如因管理混乱,无人负责而造成丢失者,由该单位领导负责赔偿。
l. 一般仪器设备,从购进之日起,两年内损坏丢失,按帐面价100 %赔偿,第三年起按帐面价每年递减5%赔偿,递减至帐面价20%后不再递减。
2. 对于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律按原价赔偿。
3. 因赔偿金额大,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的,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和处领导签署意见,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减少赔偿金额或分期赔偿。
4.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而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者,由设备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还,并暂停该单位使用设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