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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则

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则

青大设字[199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优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充实实验教学条件,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学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学院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 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完成国家、省 (部)及学校科研计划中的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装备条件,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第十条 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以适应实验室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与合并,要经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呈报学校正式批准。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及连续且较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基本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般不少于三名)。

(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规划过程要考虑环境、基本设施、仪器设备配套、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设置,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统一归口于资产设备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重点扶植一个或几个投资效益好,有特色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省级重点、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和校级中心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解决。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都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室的设施,更新仪器设备。提倡利用社会服务收入及实验教学业务费,自制或购置实验装置。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重视实验室学术队伍、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要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队伍。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学校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各系分别由一名院长、系主任分管各学院、各系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是资产设备处,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工作。该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颁布的与实验室有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检查实验室设置条件,核准实验室的设置、撤消及调整;

(三)负责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方向和分配方案,控制经费指标及经费使用;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管理及设备维修管理,搞好技术物资供给保障;

(五)参与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六)监督学校实验室系统对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执行,组织学校实验室工作检查,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设专人分管)搞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计划;

(二)任免实验室管理干部及所属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考核奖惩,参与职称评聘工作;

(三)负责本院实验教学运行费用的分配,监督运行费使用;

(四)按学校统一制度审查本院仪器设备添置方案,检查本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情况,协助分管院长管理;

(五)负责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及科研计划,组织院级实验室工作检查和评估;

(六)负责本院各实验室有关数据的统计及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所)分管主任负责本系范围的实验室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系实验室建设计划及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二)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系实验教学运行费用的使用;

(四)负责检查督促本系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本系实验室工作检查及考核评比;

(六)负责本系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在相应各级 (校、院、系)分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校领导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参谋,咨询和评估机构。由主管校长、学院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等专家组成。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有三废 (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控制噪音,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青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岛大学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凡对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实验室,应遵守《青岛大学实验室对外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需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 (中心),由资产设备处进行审核,向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必须具备: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对实验室的建设、实验项目、工作人员、技术物资、经费使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并逐步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迫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各负其职,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 (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的人员担任。系级及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任命或聘任;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本室各类人员完成本规则第二章中所列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4.掌管本室经费开支,主管本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

5.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在本室学习的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人事处合理确定。其职务聘任、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调离、离退休、辞职辞退、停薪留职、国内外进修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同时向所在系办理实验室交接手续,不准继续占用实验室设施及其设备仪器。非本实验室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确因学校的工作需要,拟使用实验室设施及其设备仪器的,须经实验室所在系研究同意报院批准后,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青岛大学实验室营养保健津贴管理办法》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相关规则即行失效。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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