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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青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青大设字[1996]4号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非经营性资产。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管用结合”的原则,使用单位负有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责任。

第三条 根据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13录》,资产设备处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是:

第三类:仪器仪表

第四类:机电设备

第五类:电子设备

第六类:印刷机械

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

第八类:文体设备

第九类:标本模型

第十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四条 资产设备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责:

1、负责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匹配方案的制定。

4、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及采购供应工作。

5、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清查、统计报告工作。

6、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查报批工作。

7、负责学校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检查临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固定资产定义,下列规定范围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l、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单位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行政办公设备。

2、符合上述规定,国内外捐赠、国家调拨给学校及学校下属单 位的仪器设备。

3、符合上述规定用学校及学校下属单位资金自制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添置

1、添置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力戒盲目添置、不切实际的追求高档次高水平。从而提高投资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各学院、校机关及校各直属单位在本年度3月底之前应制订出本年度的添置仪器设备计划。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按“青岛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将添置计划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资产设备处。

3、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落实采购计划,报校长批准后执行。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不得添置。

4、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添置仪器设备计划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在本单位财务预算中解决。

5、用专项拨款添置仪器设备,需将批文、添置计划及单价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资产设备处。没有批文、添置计划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不得添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

1、仪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特殊情况需自购时,要经过资产设备处审核同意。

2、批量采购或采购大型精密设备或预订设备要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有明确说明保修、保换、保退的条款,否则不得采购该厂家产品。

3、仪器设备到货后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确保数量与合同内容相符,质量合格,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4、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一般设备由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大型精密设备由采购单位、使用单位、厂家共同进行。采购单位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退货、保修期内的修理等善后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登记与财务报销

1、凡属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一律按规定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2、到资产没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需先填写好“固定资产登记表”,携带“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没有发票及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3、仪器设备要按原值入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增减其原值的手续:(1)因加工改造提高质量,增加功能时按所开支的成本增加原值。(2)成套设备因毁、损拆除原有部分,应按原有部分所占原值比例减少原值。

4、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财务报销,必须有资产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签章的“固定资产登记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 否则各级财务部门都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青岛大学教学科研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都要落实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使用管理。

2、各学院、各系(中心、馆)、各部(处)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经常对下属进行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确保其安全与完整的教育。同时设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卡、物管理及物资清查工作。

3、各使用单位要实行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每台仪器设备都要落实到专人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维护保养。

4、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做到随时保养、小毛病及时维修、定期检修.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5、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基本操作训练。使他们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

6、对操作复杂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及不熟悉基本操作方法的任何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7、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若因随意拆改引起性能降低、影响修理、设备报废时按事故处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写出论证报告报资产设备处审查批准。

8、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任何个人不得挪为他用,其它部应纳入对外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管理

l、资产设备处建学校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即按国家、省教委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

2、各系(含实验室)、部(处)等使用单位要建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及卡片,做到帐、卡、物相符。

3、各系(含实验室)、部(处)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要建本单位单价,在200 元以下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低值仪器设备及耐用品总帐,做到帐、物相符。

4、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负责帐、卡管理。每年的6月和11月对帐、卡、物核查一次,发现问题要查清、查实。

5、单位分离、合并,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应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帐目变动等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l、资产设备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一般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计划管理、维修经费管理和实验室无能力修复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

2、各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凡实验室有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都要在实验室内维修。

3、各实验室一般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要预先将维修计划报资产设备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与使用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4、凡仪器设备维修中心有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都要在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维修。未经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将设备送校外修理,不按规定办理的不给报销维修费。

5、在校外维修的仪器设备需经仪器设备维修中心验收,发票经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才可报销。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要预先做出详细预算报告,报资产设备处设备管理科。修理费从有偿服务收入经费、大型设备基金等经费项目中筹措。在经费未落实时,不得进行修理。

7、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科研费中支出。

8、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都要从收入中支付部分(或全部)修理费。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外借管理

1、借给校内单位使用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借方要出具单位领导签字的借条。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要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借方应负责修理,赔偿损失。到期未还,要主动追回。

2、借到校外单位使用时, 要签订协议书,并需经资产设备处批 准,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在借用期间如有损坏借方应负责赔偿损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和赔偿管理

l、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及人为破坏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资产设备处,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做好现场保护,积极协助保卫处做好侦破工作。经查找确认丢失后要填报“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表”, 并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设备处,根据处理结果做帐目处理。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要立即报告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对损坏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设备发生损坏时,由系主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设备处。对确认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没备,要填报“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表,报资产设备处作报废报损处理。

3、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严重损坏视为责任事故。责任事故的表现主要有:

管理、保养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未经过培训或未取得操作证,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违反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不执行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设备及其它个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

4、凡属责任事故,都要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处分。

赔偿经济损失的计价办法:

(1)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致造成设备报废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质量下降,但必须降档使用的,按其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4)赔偿损失计价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20%、50%、100%三档。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1、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仪器设备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转经营性资产等。处置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向资产设备处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准擅自处置仪器设备。

2、要保持待处置仪器设备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或挪用零备件。否则不予办埋处置手续并责令赔偿损失。

3、已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处理。其残值扣除报废、报损工作的开支外,其余部分交学校财务,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4、经批准处置变更的仪器设备,凭批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帐目变更手续。

5、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报损处理:

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损坏严重,且不能修复或无修理价值,不能降档使用的。 技术落后属淘汰产品,耗能高、无经济效益,且不能进行技术改造或无技术改造价值的。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且不能修复及其它危及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6、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程序及审批权限:

(1)使用单位首先对待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进行初步技术鉴定,写出申请报告,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经系(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设备处。

(2)资产设备处组织组织鉴定小组对报废、报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3)一般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处审批;万元以上设备由分管校长审批;十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报废需报省相关部门审批;交通运输车辆报废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7、仪器设备的调拨转让管理

在下列情况下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将无偿调拨给校内其它单位使用:单位撤销或职能任务改变;长期多余积压;长期没有效益或效益很差。不适合在学校内部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有偿转让到校外单位。

原使用单位对待调拨的仪器设备,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负责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调拨单下达后,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组织交接,办理转帐手续。

转让审批权限:一般设备由资产设备处审批;万元以上设备报分管校长审批。 仪器设备转让收入交学校财务用于学校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开支。

8、学校仪器设备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用国家财政拨款、专项补助费等购置的仪器设备,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特殊情况需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的要向资产设备处申请,资产设备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用学校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的管理参照《青岛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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