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管理运行>>学校规章制度>>正文
学校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目标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四条 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基本达到下述要求和目标:

1. 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 掌握实验的基本操作和技能,具备独立进行实验操作以及初步的实验设计和实验研究能力;

3. 训练学生正确观察和记录实验现象、实验数据,正确掌握数据处理方法;

4.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培养学生严谨、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科研作风,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教学文件和任务落实

第五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课教案和实验课程安排表。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八条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以学院为单位将实验课程安排表报教务处。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各学院须按统计要求及时报送《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教供三表)》的数据库软盘。

第十一条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需经实验中心(室)讨论审定,经系(院)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需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设计性实验,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教师做必要的指导。

第十二条 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中填列清楚,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四章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中心(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对实验中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应承担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卡片制,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各实验中心应积极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室)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验中心(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对每个实验项目均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实验报告,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中心(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报学院备案。

第六章 对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实验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3. 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4. 在读博士研究生和高年级硕士研究生可协助指导实验。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 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并注意观察实验过程,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者责其重做。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任课教师应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七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条 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考核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 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试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7∶3。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学。实验缺课学时达1/4 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

第九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六条 学院和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验教学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