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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条例

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为了明确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工作进行机制,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重新修订编印下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编码》,本条例所指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03 类)机电设备(04 类)电子设备(05 类)印刷设备(06 类)卫生医疗器械(07 类)文体设备(08 类)。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统一归于国有资产设备管理,并负责掌管学校于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为了合理有效的使用有限的维修经费,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学校已经重新组建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是属于学校的附属单位之一,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的领导之下,负责全校(中心学区)维修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校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和资产设备处统一管理,专项立帐,不准挪作它用,维修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学校行政事业费核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是根据学校仪器设备总值,并按一定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拨入维修经费专项,其使用范围不仅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也包括行政办公仪器设备。随着学校的发展,仪器设备总额不断增加,维修任务不断加重,国资处要加强对仪器设备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努力提高维修费的使用效用,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力争使学校中心学区的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第六条

1.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负责,未经仪器设备服务中心核准,外单位的维修费用票据,各级、各单位财务一律不给报销。

2. 10 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维修由使用单位另向学校申请经费维修。

3. 正在建设中的各重点学科,发展学科,用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该学科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资产设备处物资供应科联系供货厂家负责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先说明损坏情况,然后请示资产设备处领导批示,再报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 保修:由保修单位认真填写青岛大学仪器设备维修书,一式四联,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

2. 维修:由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包括送外单位维修)

3. 审核: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完成维修任务后,出具结算票据,由青岛大学资产设备处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报销。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青岛大学资产设备处协调处理。

4. 经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核准后,由各单位直接送外单位维修的,其维修票据经青大资产设备处长签字后,可报财务处报销。

5. 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修好机器后,要及时通知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并带好重要领导签字后的维修申请表及时将仪器设备取回。

6. 维修服务中心不能维修之设备,要及时联系外派人员来维修,并且做好评估、作价。

7. 仪器设备每件的台部次维修费超过2000 元以上的要上报资产设备处长协调。

8. 大型仪器设备(超过5 万元以上者)要及时请示资产设备处长,由维修服务中心联系厂家来修。

9. 不能修复之仪器设备,要及时向资产设备管理科索要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且明确鉴定出不能修复之原因。

第九条 本维修管理条例只在青岛大学中心学区使用。

第十条 本管理条例由青岛大学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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