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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则

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保证人财物不受损失,确保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

第二条 实验室设兼职安全员一名,协助领导做好安全工作,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和制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对做出贡献的安全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防中毒等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防火、防盗、防潮、防毒、防爆等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

第五条 为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实验室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资,高频强电流、超高电压、大幅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所及有关设备、物资、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贵重金属。上述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有严格的领用制度,有使用情况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情况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资产设备处也要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重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执行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由学校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种安全防范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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