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青岛大学实验室卫生制度
青大设字[2003]10 号
一、实验室应设立卫生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卫生工作。
二、实验室应定期打扫,做到实验家具、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垃圾,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无积尘。
三、实验室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和影响卫生的物品。
四、实验室卫生清理工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摆放整齐。
五、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吐痰、乱倒污水,实验后应将实验室打扫干净。
六、如发现破坏卫生制度者,将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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