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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0月28日 19:59  点击:[]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520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制定《青岛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5年10月28日

 

 

青岛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审定全校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安排,组织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总结,统筹协调实验教学改革重大事项。

四条  学院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落实实验教学任务、过程检查和工作总结,监测并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推进实验教学平台和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

 

第三章  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院组织各专业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含英文)、学时与学分、适应专业、实验目的与性质任务、基本原理、实验方式与基本要求、实验项目设置与内容提要、考核方式与评分办法、实验教材和参考书等。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与实验项目的设置要顺应本学科专业发展的需求,逐步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项目,积极增设综合性、设计研究性以及其他创新性实验项目。除必做的实验项目,还应有足够数量的自选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落实,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排入教务管理系统。实验课表一旦排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履行调停课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与理论教学同步安排,避免理论课与实验课脱节。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任务,由双方学院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九条  实验教学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审定后方可使用。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教学基本信息和教学文档的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填写《青岛大学本科实验项目登记表》、负责整理实验教案、实验报告、实验开出率及有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创新性实验的课程开设情况统计表、实验教学总结等有关实验教学文档,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留存。学院负责填写《青岛大学本科实验课程安排表》,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二条  新进实验指导教师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应先到实验室工作一学期,经培训和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指导实验。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对开设的所有实验在开课前进行试做。实验技术人员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上课准备,实验开始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明确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仔细观察,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学生认真清理实验室,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若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当界定责任并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将批阅情况及时反馈学生,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重点、基本原理和安全等要求,了解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未预习或预习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操作,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第二十条  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实验完毕后,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经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做到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并按要求及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请假未参加实验者,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实验中心主任安排补做。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验成绩实行百分制计分,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安排,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验缺课学时达1/3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单次实验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课者,不予补做,在平时成绩中将该次以零分计。

第七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组织所属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与实践,促进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不断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形成特色鲜明、与学科发展前沿紧密结合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实验室开放,鼓励教授、副教授开设创新性实验项目,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竞赛项目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青大教字[2004]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大学本科实验项目登记表

2.青岛大学本科实验课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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