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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为了加强对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的管理 ( 以下简称共建专项资金 ), 提高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1]7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章 共建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部。每年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规模按当年国家财政部核定、省财政厅批转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财务处、教务处、资产设备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共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共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并组织实施对基础设施以及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负责对共建专项资金项目设备的购置。

第二章 共建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每年提出的主要项目和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学院积极按要求申报。申请共建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当年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范围。

(二)申报的部门应有相应数量和专业要求的专家、教师和技术人

员。

(三)所申报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已经有比较明确的可行性使用思路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按国家财政部当年规定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范围,根据各部门、各学院的年度项目申请计划,结合学校发展的整体要求,将申报项目及资金规模落实到有关部门。获得申报权的部门,填报《共建专项资金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汇总。

第五条 《共建专项资金申请书》,由财务处负责复核。大型、精密设备等项目,还须组织专家论证或评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经复核或评审后交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经学校审定后,须在省财政厅及国家财政部规定上报的时间内上报。其书面申请书及电子文档,必须及时送交省财政厅,以便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三章 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七条 学校共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课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学校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和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

第八条 学校共建专项资金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

第九条 学校安排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启动、使用环境及平台的创立、改善(如水电设施、平整场地、配套仪器设备、房屋修缮等)等问题。

第十条 学校对所获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实行扶优限劣,不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 共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所获共建专项资金,按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学校不得将共建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在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纳入政府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次核定,计划到位。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上报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的进展、执行情况,并严格验收手续。项目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报告,由项目负责人集中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共建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对共建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疏于管理造成挪用、挤占、截留、损失共建专项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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