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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制度

2018年01月11日 16:07  点击:[]

为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我校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标志的素质教育,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对有创新意识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竞赛和发明创造等得到的奖励所获得的学分。

2、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学生获得附表中所列内容的奖励后,应按规定时间填写《青岛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附获奖证书),经院系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3、创新实践学分的记载:学生一般应在每年春季学期(五月份)填写申报表,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根据教务处的审核意见,及时将学生取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总表,名称为创新实践学分(备注栏注明事由)。

4、学生所获学分可视学生修读的各类学分的具体情况记为创新实践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可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因获得的成果与教学内容相关,学生可申请相关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学分免修。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即免除该课程的学习,不再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成绩档案中以“免修”记载。

5、学生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也可顶替公共任选课、学科任选课或专业限选课学分(每项创新实践学分只能抵充一种类型的课程,不得重复抵充),最高不超过总学分的5%。

6、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的工作量,另行规定。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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